申请食品流可证条件
(一)申请食品流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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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可证,是对食品流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流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
申请申请条件
1、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申请人,向所属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
2、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申请人,餐饮部分使用面积在150㎡以上(含150㎡)的食品经营企业向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申请人,以下两种情况向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1)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餐饮部分使用面积在150㎡以下的食品经营企业。
3、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的申请人,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向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向所属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
4、国家、省、市、区食药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由申请者签署的《》申请书(不得手工填写);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证双面复印件两份。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问:怎样办理生产?
答: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办公室;
2、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办公室;
3、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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