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公司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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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时,应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公司股东会或中外合资、中外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决议(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为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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