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取得“集群企业住所托管”的经营范围:
*十七条 托管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者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报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十八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秘书制度,秘书负责与监管部门联系工作。
*十九条 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十条 托管企业应在登记机关*公示本企业登记信息、联络信息等信息。
托管企业应当建设本企业的门户,并在上公示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税务登记证。
*二十一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人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三条 **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三条 **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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