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专业集群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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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托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四章规定义务,或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
*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终止托管业务,或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集群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四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上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并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十五条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七条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九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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