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十条 申办集群企业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典当等行业的。
*十二条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
*十三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托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四章规定义务,或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
*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终止托管业务,或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集群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四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上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并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十五条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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